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报道,在河北的一所中学里,一个中学生投票选举为“小偷”,父母为了替孩子摘掉这个耻辱的帽子,上访申诉,孩子也辍学在家。
事情的来龙去脉是,班主任老师将母亲找到学校,对她说孩子可能偷过“爱心捐款箱”里的40元钱。母亲就回家问孩子,可这已是半年前的事了,记不清了,没有偷过钱。然后父亲找班主任老师理论,发生了口角,接着第二天就发生了在办上投票选举的事情,纸条上基本都是:“同意老师意见”,“同意老师意见,怀疑某某是小偷”等等。
接下来孩子父母不干了,开始了“秋菊大官司”之路,讨个说法,替孩子平反,从校长一直申述到直接管辖的教育局。
父亲的要求是:老师当全班学生面赔礼道歉;最后没有得到满足。
该班主任曾两次当着父亲的面道歉。后来事情闹大,班主任被停职了;
班主任停职后报复,怂恿班里同学将孩子打了一顿,孩子辍学;
教育局给出的结论模棱两可;
有一所民办中学答应孩子入学,可是屈于压力,最后又没有同意。
这件事发生的根本原因没搞明白,班主任为什么半年后才找家长说孩子偷过钱的事情?并且是在没有十足的证据情况下。后面事情一路的发展都是“正常”的事情,其实是非常不正常的事情,只是奇怪的事情多了就见怪不怪了。
还是我前面一篇BLOG文章中提到的:儒家文化中没有个人主义、尊重个人的东西,孩子从小接受的就是尊重权威,在家听爸爸妈妈的话,在学校听老师的话,还是“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”那一套。春秋战国时的杨朱提出过“为我”的个人主义,说过:“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,不与也。”杨朱被孟子猛烈抨击过,后来孔孟成为正统,中国的“个人主义”寿终正寝。
因此同学的投票行为就可以理解了,老师这种漠视孩子的事情也就可以理解了。文化、传统这种东西是从小耳濡目染,渗透在骨子里的东西,很难改得掉。
另一个就是中国人的“面子”问题,在这件事情中也能看到:
老师让同学投票选小偷是为了面子;父亲执着地为孩子讨说法,一方面是孩子的清白,另一方面何尝不是父母的脸面;学校想大事化小,小事化了,同样是顾学校的脸面。“尊敬的人类灵魂工程师”及校方,谁都没有想过这件事情对孩子的伤害。写到这又想起了中西方法律的区别:西方是无罪推断,在没有证据前,是没有罪的,除非又证据证明;而中国是有罪推断,需要找到证据证明无罪(估计现在有改变),又是一个“漠视个人”的例子。
教育局结论的模棱两可,让我想起了中国的“中庸之道”。常看上海台的《案件聚焦》、《庭审纪实》,一些民事案件,看法官最终判决总感觉是各打五十大板,没有明确的对错。
不过在整件事件中,对父亲还是非常钦佩的,他对孩子说:我一定替你讨回清白,否则以后你就不要叫我爸爸了。父母的信任对孩子成长来说,真是太可贵了,相信你的孩子(除非有证据证明),失去父母的信任,孩子也就失去了这个世界。
曾经有个类似的案子,但有一个悲剧的收场。一个理发店的打工孩子被诬陷偷了顾客手机,谁也不相信他,连他的父亲,最后他自杀了,用“死”来洗刷自己的清白。在自杀前一天晚上还和同宿舍的工友一起打牌、说笑,一个工友问他:“你到底偷手机没有。”他只是谈谈地说:“你明天就会知道了”,临睡觉前,对工友说:“明天早上不用叫我起床,我很累,多睡一会。”第二天,他再也没有起床,留下了一封遗书给工友…….